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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北京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 2024-10-29 10:25:38 |   作者: 拉链头配件

  

2023年北京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国际竞争力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北京市检察机关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深入推动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服务保障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全球数字化的经济标杆城市、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4月23日,北京市检察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度北京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郭某某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通州区检察院办理)——强化行政司法协同,形成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海淀区检察院办理)——聚焦“网红”直播带货乱象,守护文创产品知识产权

  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市检三分院、朝阳区检察院办理)——破解“真假混卖”辩解,以个案办理带动类案防治

  范某某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朝阳区检察院办理)——跨区域共护知识产权,筑牢证据链条打击盗版图书犯罪

  张某某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大兴区检察院办理)——模型筛查线索推动成案,检企联动开展诉源治理

  邱某某等8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案(海淀区检察院办理)——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

  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沁州黄小米”公益诉讼案(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精准开展“小专项”监督,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乙科技公司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案(市检四分院办理)——加强关联案件检索,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黄某某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案(市检察院办理)——注重审查“新的证据”,综合判断“商标性使用”

  甲公司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案(市检察院办理)——全方位开展调查核实,维护服务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案例1:郭某某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强化行政司法协同,形成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间,郭某某、尹某某雇佣刘某某、史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低档白酒灌装制作某假冒老字号品牌白酒,销售至王某某等人处。期间,王某某雇佣张某某通过线上联系、线下送货等方式销售。案发时,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处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白酒共计397箱等。经核实,郭某某、尹某某、刘某某、史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17万余元;王某某、张某某涉案金额11万余元。

  2022年11月2日至2024年3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郭某某、尹某某、刘某某、史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以王某某、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2022年11月11日至2024年3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等6人分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6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王某某到案后辩解自己偶尔销售假冒品牌白酒,两名同案犯亦辩解仅参与一次灌装制作,整体犯罪事实和是不是真的存在其他犯罪嫌疑人一时难以查明。检察机关细致审查电子数据,查明王某某长期销售假冒品牌白酒,另查明郭某某、尹某某制假且销假、张某某参与假酒配送等犯罪事实,依法追诉漏罪漏犯。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从王某某处采购假酒的人员较为固定、且多次采购,可能存在下游销售假酒的行政违法线索。后依法移送涉下游销假线件,相关行政部门均已立案并进行处罚,实现知识产权全链条打击。

  检察机关依托“销假销劣类投诉涉刑线索未移送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经对下游销假主体数据的比对碰撞,发现7家主体信息集中在某农贸市场。通过座谈交流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现场检查和回访,行政司法协同推进假冒白酒类犯罪溯源治理,保护老字号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2: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聚焦“网红”直播带货乱象,守护文创产品知识产权

  张某某捏造某知名高校“学霸”身份,在短视频平台吸引百万粉丝关注。2020年5月起,张某某通过直播带货、短视频平台销售等方式对外销售假冒某知名高校注册商标的文创产品2.3万余件,涉案金额人民币74万余元。后公安机关在张某某租赁的仓库起获大量假冒该注册商标的文创商品,涉案金额人民币11万余元。

  2022年1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2023年3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涉案产品系某知名高校文创产品,产品类型新颖、数量繁多,售假行为涉及多个互联网平台,造成电子数据取证“碎片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有针对性地引导取证,借助“外脑”攻克网络取证难点,从“商标核准范围、商品真伪判断、商品价格认定”三个维度梳理证据,实现证据闭环,筑牢从商标权属核定、到相同商品认定、再到侵权行为确定的证据链条,为指控证明犯罪夯实基础。

  张某某在短视频平台上自诩“学霸”,以此吸引百万粉丝,并以人设为招牌大量售卖假冒注册商标的文创产品,反映出数字经济新业态下知识产权侵权方式的变化,对文创领域商标权保护提出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建议短视频平台对张某某的账号和店铺予以封禁,阻断传播源头,完善内容审核规则和机制,积极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同时,助力高校作为商标权利人加强文创产品销售日常管理,优化文创品牌推广渠道。

  检察机关借助“三微一端”等媒体平台,通过以案释法、宣传普法等方式,将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宣传贯穿于办案全过程。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多家视频媒体,以及检察日报、北京晚报等多家报纸均对本案进行专题报道,提升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3: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破解“真假混卖”辩解,以个案带动类案防治

  2021年至2022年,张某某从上游购进经过除尘、加墨等手段翻新并二次包装的带有某公司注册商标的打印机硒鼓,在其经营的某电商平台网店“某办公耗材商城”上架,标注“原装”硒鼓对外销售,涉案金额人民币170余万元。

  2023年6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罪提起公诉。2023年9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提出上诉。2023年11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2023年11月1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张某某提出的“真假混买”辩解,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收集涉案硒鼓在售卖期间的市场中间价等证据,证明其实际销售价远低于正品的市场中间价,“真假混卖”的辩解不能成立,应以全部销售记录认定犯罪金额,相关证据获得二审法院采信。

  针对张某某关于涉案物品与权利公司注册的商品种类不同一的辩解,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以“硒鼓”名义销售,从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与权利人核准注册的商品基本相同,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照实质判断标准并结合社会公众认知,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检察机关从“个案办理”延伸到“类案治理”,与电商平台联动开展溯源治理,建立异常底价核查机制,整治硒鼓类产品售卖乱象。通过“销假销劣类投诉涉刑线索未移送大数据模型”筛查假冒硒鼓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案例4:范某某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跨区域共护知识产权,筑牢证据链条打击盗版图书犯罪

  2021年至2023年间,范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向许某某经营的位于河北省的印刷厂发送“样本”电子版等方式,复制发行“精装高仿”青少年读物,后通过即时通讯软件联系买家批量出售,并由其雇佣的刘某某等2人通过直接送货、邮寄等方式将上述盗版书籍出售至北京市某图书市场等地。公安机关共起获盗版图书20余万册,涉案金额人民币1000余万元。

  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9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以许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范某某等3人犯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等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4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面对印刷地、存储地均在河北省某地,销售地在北京市的跨区域团伙犯罪,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会同公安机关提前明确取证标准,依托京津冀三地协同办案机制第一时间共享案件线索信息,多次与河北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在核查库房点位、抓捕、讯问嫌疑犯等方面开展有效合作,加强跨区域司法协作织牢织密知识产权保护网。

  范某某等人到案后,供述销售金额人民币800余万元与在案证据存在较大出入,检察机关采取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证据审查原则,结合资金流向、通信证据等证据,准确认定涉案金额人民币1000余万元。面对起获的海量图书版权权属认定,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官方网站“国家版本数据中心”查询版权信息,筑牢证据链条,提升办案效率。

  针对本案反映的图书市场销售盗版书籍等情况,检察机关积极延伸履职触角,依托“检察官会客室”机制,助力图书市场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加强日常经营管理,建立“违法禁入”黑名单制度,发现售假线索及时上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文化市场环境。

  案例5:张某某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模型筛查线索推动成案,检企联动开展诉源治理

  2022年至2023年间,张某某在其租住地,采取灌装、贴标、包装的方法,使用散装白酒制作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并出售给刘某某。刘某某等4人在电子商务平台先后开设4个网店,采用真假混卖、物流公司快递发货等方式出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公安机关在张某某租住处等地起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白酒及标识、包装等,涉案金额人民币300余万元。

  2023年10月12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20日,以刘某某等4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2023年10月31日、2024年3月6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等5人分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5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运用“销假销劣类投诉涉刑线索未移送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分析、碰撞12345市民投诉数据,发现某平台网店因销售假冒品牌白酒被多次投诉,经初查销售金额已超过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时将模型识别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以货源审查作为取证重点,通过分析刘某某的网络进货、发货规律,锁定刘某某等人的4个网店均指向同一上游“货源”,成功将制造假冒知名品牌白酒的上游张某某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针对电子商务平台侵权假冒行为“小、散、乱、隐蔽性强”等特点,以及网店“开设时间短、售卖点位多、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建议电子商务平台积极构建预防售假行为长效机制,加强对网店销售产品的上架审核,对于发现的销假销劣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效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6:邱某某等8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

  2020年至2023年间,邱某某未经权利人某科技公司许可,从梁某、王某某处购进非法制造的带有知名注册商标的吊牌、水洗标、拉链头等配件后,委托他人代为组装加工成带有假冒注册商标的背包,向蓝某某、陈某某等5人销售,涉案金额人民币53万元。后蓝某某、陈某某等5人于2023年3月至5月间,通过在多家电子商务平台注册的十余家网店,分别以“网店销售”“直播带货”等方式对外销售,涉案金额人民币77万余元。

  2023年11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邱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以蓝某某、陈某某等5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梁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以王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2023年11月23日,权利人某科技公司因未退赔的蓝某某等3人未经该公司许可,大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背包产品,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23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蓝某某等3人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2023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邱某某等8人分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8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运用“销假销劣类投诉涉刑线索未移送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从海量数据中筛查出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深度融合侦查思维和大数据思维,提炼网络售假犯罪行为所映射出的网络售假“人货分离”“代发货”等特征,加强对涉案数据集的研判分析,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精准实现直播销售、仓储物流、加工生产、商标标识印刷制作的全链条打击,有效破解链条化知识产权犯罪惩治难题。

  检察机关及时告知注册商标权利人相关情况,充分听取权利人意见建议,通过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等方式,便利权利人针对未退赔的被告人提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民事双重追责。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反向行刑衔接工作,对2名主播及直播运营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通过制发检察意见的方式反向移送行政处罚,形成知识产权“刑事打击—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立体保护格局。

  检察机关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聚焦网络销售和直播电商行业,向平台方、权利人双向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助推电商平善网店商标使用授权审核、消费者假冒伪劣投诉处置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助力权利人优化商标使用、授权管理体系,增强品牌保护意识。

  案例7: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沁州黄小米”行政公益诉讼案——精准开展“小专项”监督,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某生鲜超市销售的一款标注有“沁州黄”字样的小米,其外包装标示的原粮产地为“山西省文水县”。依据《地理标志产品沁州黄小米》(GB/T19503-2008),“山西省文水县”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沁州黄小米”的产地保护范围,故该生鲜超市存在销售冒用地理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通过“销假销劣类投诉涉刑线索未移送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海淀区某批发市场内农产品领域投诉多发,经初步调查取证、分析研判,决定开展农产品质量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

  2023年6月13日,海淀区检察院经工作,发现某生鲜超市销售涉案冒用地理标志食用农产品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决定立案调查。2024年1月,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生鲜超市作出行政处罚。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农产品因其蕴含着潜在的地域资源优势和文化内涵,对引领农业品牌化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涉案商家将冒用地理标志的产品对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使得消费者将该商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有效维护消费者、标志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研判重点区域及重点点位线索,依托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积极稳妥探索知识产权领域公益保护。构建“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办案机制,依托特邀检察官助理等机制,深化执法与司法协作配合,对假冒侵权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开展“小专项”整治。

  检察机关借助“益心为公”平台志愿者力量,针对法律适用问题与具有食品安全相关知识背景的平台志愿者进行咨询研讨,明确检察履职发力点。通过听取意见、召开磋商会议等形式与行政机关达成共识,形成履职合力,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8:乙公司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案——加强关联案件检索,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甲公司系某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被甲公司实际使用在管理女性生理周期信息的APP软件上。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开发运营了相同功能的APP软件,并使用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名称,上传至丙公司经营的网站及手机应用商店向用户提供软件的下载服务。

  甲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乙公司、丙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将被诉标志使用于管理女性生理周期信息的手机应用软件,是描述性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并非描述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甲公司损失及合理支出。乙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乙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甲公司注册商标已在另案中被行政机关宣告无效。同时,检察机关认为乙公司对被诉商标的使用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据此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对该案予以改判。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检察机关对案件所涉事实进行全面审查,通过关联案件检索,及时发现并确认甲公司权利商标在另案中被宣告无效的事实。该事实导致二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的基础已不存在,因该案尚未执行完毕,检察机关据此提出监督意见,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本案中关于乙公司对被诉标志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是争议焦点。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到移动互联网对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的影响,认为乙公司在APP软件上使用被诉标志,系直接表明服务的内容,并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亦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该意见获得法院再审采纳。

  针对在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甲公司及商标代理机构存在的恶意注册、囤积商标问题线索,检察机关提炼类案识别规则,设计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模型运行以来,一批恶意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该模型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一等奖。

  案例9:黄某某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案——注重审查“新的证据”,综合判断“商标性使用”

  黄某某2012年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榨汁机等商品上。2018年,李某某以诉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为由,向行政机关提出撤销申请。2019年,行政机关决定撤销诉争商标,经复审维持该决定。

  黄某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后黄某某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

  黄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结合新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标性使用,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该案予以改判。

  针对申请人在检察监督阶段提交大量证据的情形,检察机关多次听取申请人意见,梳理案件焦点问题,明确调查核实方向。针对在案电子数据数量多、涉及电子商务平台多、销售时间周期长、核实难度大的特点,检察机关通过技术辅助审查可信时间戳,向电子商务平台公司、相关证人调查核实等方式,全面高效对“新的证据”进行认定。

  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核心在于使用商标标志标明商品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对于仅以或主要以维持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应视为在商标法意义上使用商标。检察机关结合“新的证据”,综合考察申请人使用商标的主观目的、使用方式、维持的时间等因素,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是公司参与市场之间的竞争的重要武器。经审查,黄某某经营的公司制作、销售榨汁机等商品,销售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良好。检察机关为企业合法持有的商标提供救济渠道,是知识产权检察护企的“关键一环”,有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案例10:甲公司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案——全方位开展调查核实,维护服务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甲公司于2019年3月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案外人崔某曾于2015年10月申请注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行政机关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驳回甲公司的注册申请。2019年8月,甲公司向行政机关申请复审被驳回。

  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甲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甲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很明显差异,且引证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该案予以改判。

  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两方面工作:一是补充查明商标权利状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通过官网查询、调取商标状态信息等多种形式,全面核实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关情况。二是全面核实涉案企业信息,综合判断监督必要性。检察机关通过核实涉案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等,查明甲公司是有较高知名度的餐饮服务品牌,目前开设多家门店,经营情况良好,维持涉案商标效力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实际意义。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当作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一般来说,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用品、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及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上均能够正常的使用服务商标。检察机关针对服务商标的近似判断等问题,广泛开展研究论证,汇聚“外脑”智慧,提出监督意见获法院改判,充分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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